详细内容
基本要素
1.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
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
2.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
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(省级权限)
3.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
( 1 ) 特 种 设 备 制造 单 位 许 可 ( 省 级 权 限 ) 首 次 申 请
4. 设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十八条
6.监管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五十七条
7. 实施机关:省市场监管局 (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 门实施)
8.审批层级:省级
9. 行使层级:省级、市级
10.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:是
11. 受理层级:省级、设区的市级
12.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:否
13. 初审层级:无
14.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名称:特种设备生产单位
许可
15. 要素统一情况:全部要素全国统一
安全管理建议
加强自查: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查,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。
重视监督: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,确保标准执行到位。
定期检验: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检验,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。
技术支持:对于复杂的安全隐患判定,可寻求专业技术支持。
压力管道
5.4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压力管道,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:
5.4.1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许使用。
5.4.2 安全阀、爆破片装置、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。
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
5.10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,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
5.10.1 未经首次检验。
5.10.2 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“不合格”。
5.10.3 电源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。
5.10.4 制动(包括行车、驻车)装置缺失或失效。
5.10.5 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及其二次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