详细内容
基本要素
1.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
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
2.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
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(省级权限)
3.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
( 1 ) 特 种 设 备 制造 单 位 许 可 ( 省 级 权 限 ) 首 次 申 请
4. 设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十八条
6.监管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五十七条
7. 实施机关:省市场监管局 (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 门实施)
8.审批层级:省级
9. 行使层级:省级、市级
10.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:是
11. 受理层级:省级、设区的市级
12.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:否
13. 初审层级:无
14.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名称:特种设备生产单位
许可
15. 要素统一情况:全部要素全国统一
具体改革举措
( 1 ) 将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,不再将型式试验和监督检 验作为审批前置条件。
(2)将审批时限由 30 个工作日压减至 20 个工作日(不含受理、 鉴定评审、企业整改等时限) 。
7.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
(1 ) 开展 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,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 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;
(2 ) 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;
( 3 )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型式试验和检验检测时对持证生产单 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抽查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;
( 4 )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,依法处理。
隐患排查途径
隐患排查是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。根据标准,排查途径包括使用单位自查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,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。
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
5.10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,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
5.10.1 未经首次检验。
5.10.2 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“不合格”。
5.10.3 电源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。
5.10.4 制动(包括行车、驻车)装置缺失或失效。
5.10.5 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及其二次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