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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代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,精英团队,一对一服务

行政许可条件

1.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,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,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:

( 1 )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;

( 2)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、设施和工作场所;

( 3 )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;

( 4 ) 经鉴定评审合格。

具体改革举措

( 1 ) 将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,不再将型式试验和监督检 验作为审批前置条件。

(2)将审批时限由 30 个工作日压减至 20 个工作日(不含受理、 鉴定评审、企业整改等时限) 。

7.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

(1 ) 开展 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,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 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;

(2 ) 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;

( 3 )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型式试验和检验检测时对持证生产单 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抽查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;

( 4 )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,依法处理。

隐患排查途径

隐患排查是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。根据标准,排查途径包括使用单位自查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,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。

电梯

5.6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电梯,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:

5.6.1 检验结论为“不合格”或“复检不合格”。

5.6.2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防夹装置失效。

5.6.3 自动扶梯、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。

5.6.4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。

5.6.5 自动扶梯、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 400mm 时,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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